增值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 学术研究 > 税法解读

税改产生增值税盈利空间

信息来源:逢考说税   文章编辑:zhaohongli  发布时间:2018-04-24 10:33:38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快马加鞭赶在五月前出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税率变化产生增值税盈利空间。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以及本文件规定,从5月1日起,税率由17%,11%变为16%,10%。那么就产生了企业17%进项,然后16%销项的1%增值税盈利。

 

举个栗子更加直观。A企业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4月进口一批服装400万,进项税额68万元,五月份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0万元(企业就赚税率的钱)销项税额64万元。

 

单就此项业务,企业净赚增值税68-64=4万元。

 

2.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并不是立即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税款,而是转登记的下期开始,下期怎么理解?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都是按月申报,但是“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是按季度申报的,按照文件规定,纳税人转登记是丛5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实施,那么如果纳税人转登记以后,最快适用征收率的时间都是6月份,而不是想象中的5月份 

3.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时间还是没有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部分财税人士认为从转登记之日起要断开计算了,这个跟之前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是冲突的,虽然这句话表述有歧义,但是我想500万标准的时间还是没有变,即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时间是包含转登记日之前的月份。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推荐律师
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
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4879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4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