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下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该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解释,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并根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特点,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从宽处罚规则,以及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及的单位犯罪处...
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三方交易关系中,不能三流一致,有资金回流的现象,税务机关往往据此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立,而不具体考虑不一致的原因,从而造成很多税务案件的错判。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即不存在真实货物往来,如果有真实交易即不能认定为虚开。此外,骗取出口退税是以是否真实出口贸易为判断依据,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独立,不能混为一谈,相互牵扯。...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适用第一档次的量刑,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达数额较大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适用第二档次的量刑,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适用第三档次的量刑,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目前,从税务机关对购货方取得的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来看,大部分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的较少。从某种层面上来说,企业较少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因此,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检查中,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要慎重,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企业最大的税务风险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起刑点低、刑罚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就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就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