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下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该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解释,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并根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特点,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从宽处罚规则,以及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及的单位犯罪处...
当前,行政机关职务犯罪在某些要害部门仍呈高发态势,其中税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挪用税款、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也时有发生,有些情节还特别严重,涉税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
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三方交易关系中,不能三流一致,有资金回流的现象,税务机关往往据此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立,而不具体考虑不一致的原因,从而造成很多税务案件的错判。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即不存在真实货物往来,如果有真实交易即不能认定为虚开。此外,骗取出口退税是以是否真实出口贸易为判断依据,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独立,不能混为一谈,相互牵扯。...
多纳税人在自己不知道清楚真实交易和虚开的定义的情况下,就草率甚至想当然的对真实交易和虚开作出陈述(这种陈述实际上已经属于定性范围)并予以签名,这样的后果可能是无辜躺枪;最起码,你应当先知道什么是真实交易,判断标准是什么,如果自己不知道而办案人员非要让自己回答,可以直接告诉办案人员,让自己根据什么标准来回答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以及真实交易在谁与谁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