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争议是指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税务行政主体因行使税务行政职权而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有关税务行政权利(力)和义务的争执。
关于税务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和职责权限
为完善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质押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回购”)风险管理,促进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现将回购现金担保品有关事项通知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及规避要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应以犯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六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模版,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原刑法条文第二款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本罪的死刑条款。
偷税丢了高新企业资格,补缴大额税款,官司也输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限缩解释,必须立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
2020年我国土地市场将进入“双轨并行”的新阶段,国有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将从需求方推动规划编制和管理变革。当前国家正在全面构建多规合一、全域全要素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本文探讨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关系。围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流程,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个层面提出了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开展的相关工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进入市场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