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赖绍松税务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资深税务诉讼律师,著名增值税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具有法律与财税双重背景,复合思维,谙熟诉讼程序,重点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刑事辩护及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刑事辩护,擅长办理重大出口退税争议案件、重大增值税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其丰富的税务诉讼实战经验及精湛的办案技巧,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为完善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质押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回购”)风险管理,促进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现将回购现金担保品有关事项通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应以犯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六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模版,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原刑法条文第二款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本罪的死刑条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020年我国土地市场将进入“双轨并行”的新阶段,国有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将从需求方推动规划编制和管理变革。当前国家正在全面构建多规合一、全域全要素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本文探讨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关系。围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流程,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个层面提出了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开展的相关工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进入市场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