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挂靠方要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开展业务,既要与甲方打交道,还要与各形各色的供应商打交道,这就可能需要签一系列的合同。
如果每个合同都要通过被挂靠方去盖章,显然效率低下、书生气重。所以,买一斤胡萝卜刻几个被挂靠方的章,就成为了解决效率问题的权宜之计。
当然,私刻公章若被证据坐实,加之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公安局是可以抓人的。
02
供应商拿着盖萝卜章的合同,发货或提供服务、收款,向被挂靠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行为,会不会被税务或公安认定为虚开发票呢?
这些发票对应的资金流看起来是:由被挂靠方支付给挂靠方、再由挂靠方支付给供应商,发票能不能抵扣进项呢?
03
挂靠业务的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
挂靠的业务实质是:做业务的,实际上是挂靠人;被挂靠人本质上是出借了自己的名义和法律主体,以赚取挂靠手续费。
将自己的法律主体地位出借他人,与将其它财产出借他人不同。这种情况下,让挂靠方可以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所以,它们在法律上,实质上构成了一个授权代理的关系。
民法上的代理关系,就是由别人代表自己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自己来承担法律后果。
挂靠协议实质就是一个授权代理协议,授权挂靠方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代表自己参与经济业务,并由自己来承担法律后果。
所以,挂靠业务对于被挂靠方来说,实际上风险还是比较大的。挂靠方打着被挂靠方的旗号,可以做许多事。虽然这些事都是为挂靠方自已做的,但从法律角度讲,这些事都是代表被挂靠方做的,都相当于是被挂靠方自己做的。
04
虚开发票的定义是: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
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是独立的主体和纳税人,挂靠方采购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被挂靠方,算不算与实际业务不符?
如前所述,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法律上构成了代理的关系,那么从法律上讲,采购业务就是供应商与被挂靠方之间的交易,双方的采购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发票的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是相符的。
05
如果挂靠方用私刻的被挂靠方公章签合同,显然超出了被挂靠方的控制范围,这份采购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
按民法总则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只要供应商有理由相信对方是有代理权的,包括挂靠经营权力,则这个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与公章是不是私刻的无关,甚至与合同是不是有效无关。
注意,供应商甚至不需要查看对方的挂靠协议,只要在实际业务中,相信采购者是对方公司员工或者是挂靠对方公司的挂靠方,法律上就可以确定代理行为有效。就不构成虚开了。
此时的实际业务是:建立在挂靠关系之下的采购业务。发票就应该开给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挂靠方。
06
那么,由于采购款可能是由挂靠方支付给供应商的,不符合三流合一,被挂靠方是否可以抵扣呢?
蓝老师强调,税法并没有“三流合一”才能抵扣这样的表述,甚至没有对三流合一的法律定义。总局仅有的规定是:“收货款方不是开票方”,这样的发票不能抵扣。
挂靠关系下,货款由挂靠方支付给供应商、供应商按挂靠关系向被挂靠方开发票,是正常的采购业务。
至于被挂靠方向挂靠方转款,这是结转挂靠销售款的问题。
被挂靠方不做具体业务,没有采购行为发生,所以其并不存在向挂靠方采购并付货款的行为,挂靠方也不存在向被挂靠方收货款的行为。就是说,站在被挂靠方角度,不能认为:收货款方是挂靠方、开票方是供应商。
所以,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