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税务工作者则随之掌管着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其尽职与否,有无渎职,直接关系着经济税源能否健康发展、税收法制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国家财政能否充实,社会能否和谐发展。近年来,税务系统内部渎职犯罪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一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各级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普遍重视。因此,研究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成因,以及大力推行预防措施,对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反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构成
税务人员的渎职犯罪(以下简称税务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等,致使国家税务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税务渎职犯罪的种类
当前,我国对渎职罪的立法,具体可分为42种表现形式,而税务渎职犯罪涉及其中的15种,分别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其中最常发生的主要有六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从税务渎职犯罪的方式来看,主要还是围绕违法行使或不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而发生。
(二)税务渎职行为与涉税渎职犯罪的关系
涉税失职渎职行为,首先是一种执法过错(工作失误)或违法违纪行为,在未达到立案标准前并不直接构成渎职犯罪,所以工作失误并不是渎职犯罪。但任由其发展和扩大,必然会由量变到质变,最终演变为涉税渎职犯罪。因此,不能忽视日常的工作失误或失职渎职行为,要及早入手,做好预防工作。
一是失职渎职行为与涉税渎职犯罪的界限。按照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还可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执法过错行为,即税收执法人员工作失误,但尚未达到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行为。二是违法、违纪行为,即涉税渎职行为虽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工作纪律,并已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三是渎职犯罪行为,即我国《刑法》中列举的税务人员可能触犯的若干渎职犯罪行为。
二是税务人员涉及的职务犯罪类型中普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在以往的案例中,涉案的税务人员都会“有意或无意”的通过失职渎职行为(工作失误)为自己徇私利,工作失误和渎职侵权犯罪交织这种情况突出,这点要引起税务人员的注意。
三是减少工作失误可以主动地预防税务渎职犯罪。在渎职犯罪的四个要素中,犯罪主体和客体都是相对固定的,而犯罪的主观意识又深藏于犯罪主体的心里,难以掌控,所以减少工作失误就成为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类税务执法过错的损失,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的税务干部,预防和减少税务渎职犯罪的最可行的手段。
二、当前税务渎职犯罪的特点
现实情况来看,税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为了私情私利,有些情节严重,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在这里我们结合检察机关的一些案例,分析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
(一)涉税案件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税务渎职犯罪金额至少在几十万元以上,有些金额甚至上亿元,致使国家税源大量流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如在北京发生的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浙江临海市农民陈某等10人团伙,伙同某国税局的吴某,虚假注册公司,骗购、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高价倒卖,虚开税款金额高达人民币4.2亿余元, 国家因此损失税收3亿多元人民币。在此期间,陈某多次向吴某行贿。
(二)税务人员涉案人数占比增加,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增多。随着税收地位的提高和税收作用的加强,税务人员面临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腐蚀与反腐蚀的两场尖锐而复杂的斗争。据统计,2004年和2005年全国共立案查处税务渎职犯罪嫌疑人,均占当年立案查处行政机关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3%。在犯罪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渎职犯罪的人数有上升趋势。如在金华税案中,原金华县财税局党组书记王金余、原金华县国税局局长虞新法、原金华县国税局副局长吴樟贤均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
(三)窝案串案多,呈现群体化发展的趋势。有些税务人员平时拉帮结派,甚至有组织地滥用职权进行犯罪。有的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共同作案,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在相关征管环节弄虚作假,包庇犯罪,有的与非税务人员内外勾结,不征、少征税款。税务渎职犯罪形态中共同犯罪、群体犯罪、窝案串案现象极为严重,许多案件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批,查处一人,挖出一群。如河南省许昌市社会福利企业骗税案中,发现由于民政、税务人员的渎职行为,导致福利企业骗取国家退税款585万元,共11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民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1件。
(四)权钱交易,曲从私情私利导致的渎职犯罪增多。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税务人员因金钱利诱,徇私利私情而渎职犯罪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也就是说,大多数渎职犯罪案件与贿赂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大多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去年最高检通报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情况,共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犯罪的税务人员438人,大部分都与收受贿赂有关。
(五)一线征管、稽查人员居多。从近几年查处的税务案件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评估、退税和出口退税审批、纳税数额核定、发票管理、金税工程管理、稽查原始资料管理成为国税涉税渎职犯罪的高发环节。而这些也是一线征管、稽查人员的重要工作,由于他们直接和纳税人接触,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影响到纳税人利益,客观上容易受到拉拢,从而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导致渎职行为的发生。
(六)犯罪方式隐蔽,查处难度增大。一方面,税务渎职犯罪的主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且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反侦查意识,犯罪方式比较隐蔽,给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有些渎职犯罪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这类犯罪容易与工作中的惯性操作、工作失误相混淆,他们往往以此进行辩解,拒不承认,这无疑增加了行为认定的难度。
三、税务渎职犯罪的成因
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因素,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因素。
(一)主观原因
人的行动受思想支配,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特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等的错位,这些错位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造成行为失控,从而导致犯罪。诱发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心理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这是税务人员渎职犯罪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一些税务人员认为自己懂税收业务,外行人弄不懂,只要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不露痕迹,监察、检察机关也奈我不何;就算案发,可以匿藏证据,订立攻守同盟,逃避检查,或自恃关系网密,保护伞厚,认为事情可以“摆平”,自己可侥幸过关;而自己过去的犯罪事实未被发现又会进一步强化其侥幸心理。如原河北省国税局长李真,飞扬跋扈,公然挑衅法律,最终走上不归路,侥幸心理促使其疯狂犯罪的原因之一。
二是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一些税务人员发现失职渎职行为普遍存在,且法律、制度对其纠正处罚的力度不够时,从而刺激他们的欲望,走上犯罪道路。这种人主观片面地认为,现在社会上大的问题普遍存在,与他们相比,自己这点小问题算不了什么。如内蒙古自治区原国税局长肖占武正是抱着“廉政这种事,就像隔墙扔砖头,砸着谁,谁倒霉”的心态,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有些税务人员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生活条件比自己好,便产生严重的心里失衡,认为自己也应该获取更多的财富和物质享受,于是动用手中的权利去为自己牟利,“五十九岁”现象就是这种心理的典型。
四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税务人员的福利待遇还算不错,但有一些税务人员道德败坏,作风腐化,为了追求高档的消费、享乐,变得利欲熏心,大搞权钱交易,在享乐—堕落—捞钱—犯罪的泥潭中不可自拔,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五是似是而非的糊涂心理。部分税务人员没有树立起牢固的法律观念,对法律、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和理解,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有的税务人员头脑中存在“不为自然无罪”、“做多错多,不做不错” 的心态,从而在税收征管查处过程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武汉市汉南区国税局徐刚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中,徐刚业爽快地承认“我失职了”,但只认为自己“犯了错误”,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六是捞了再说的投机心理。有些税务人员崇尚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在“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这种投机心理驱使下,利用制度漏洞或管理松驰,他们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
七是居功自傲的贪功心理。一些税务人员认为自己是单位的业务尖子,或为单位工作有过贡献,自己吃一点,拿一点,也是应该的,久而久之就走向了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道路。
八是碍于情面的虚荣心理。中国人重人情,讲面子,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部分税务人员正是在碍于情面,从不要伤了和气而帮点小忙的心态下开始,接受感恩,一直到难以拒绝对方的请求,而又继续帮忙。在这种“施恩—回报”的人之常情中,他们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九是放纵亲情的偏袒心理。一些税务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和社会的关系,在生活、工作和社会交往中,治家不严、交友不慎,往往就会受其左右,失去是非之心,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作茧自缚,以身试法。
十是高高挂起的求全心理。一些领导干部,他们对众多偷税现象或身边同事的失职现象视而不见,懒于过问,做老好人。对该做的事不去做,对该管的事不敢管,任由小事变成大事,由量变到质变。
(二)客观原因
一是我国法制建设仍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是税收法律制度复杂,多变。税收法律法规数量繁复,不太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和复杂多样的经营模式,与相关法的衔接困难。为了弥补漏洞,不得不以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作解释,补充,使得税收法规体系更加数量浩大、内容繁多、更新频繁,给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带来极大压力,容易犯适用文件不当的错误,产生失职渎职行为。二是刑法中对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在此类标准中普遍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模糊词语规定,缺乏具体的据以执行量刑标准,使很多本该定罪判刑的却逃脱法网,本该重罚的却予以轻罚或以党纪、政纪予以代替,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三是高税赋、高财政政策并没有给国民带来高福利、高保障,说明财政税收政策在某些范围缺少公正性和合理性,客观上使得社会上偷税行为普遍存在。
二是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不高致使制度落实不到位。有些税务人员业务不精、能力不强,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缺乏工作责任心,凭习惯、凭经验随意执法,凭意气、凭感情盲目执法,论关系、讲人情胡乱执法,在执法中经常出现履行工作程序不到位、制作税务文书不严谨、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等错误行为。对征管软件操作不熟悉,随意录入、修改数据,导致系统数据失真、效率低下,从而为渎职犯罪埋下了隐患。
三是税源管理难度大。当前,社会经济总量不断扩大,纳税户多且经营、收入方式复杂,私营经济仍以现金交易为主,帐外经营普遍存在,使得税源变得较为隐蔽。这些情况使得基层分局征管人手不足,工作上疲于奔命,税源监控难度很大,容易出现管理不到位。如存在漏管的“不作为”渎职风险或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认定等的漏征的“玩忽职守”的渎职风险。
四是监督机制弱化是重要诱因。近些年来,税务系统征、管、查的管理体制已建成,在内部也建立了很多规章制度,权力得到了一定的监督制衡,但在内部监督中仍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甚至流于形式;在外部,由于社会各界对税收制度、法规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这些都使监督机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于是,缺少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失职渎职行为也就会随之发生。
五是社会消极风气的影响。现在在经济交往中回扣提成、送礼送红包、行贿受贿等潜规则盛行,税务人员难免受到影响,忘了公务员的宗旨和职责;公民纳税意识仍然淡薄,很多人希望通过偷税这一捷径达到致富目的,常会以各种“方法”拉拢腐蚀税务人员,使之有意或无意的发生失职渎职行为,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六是对失职渎职行为处罚偏轻。在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处罚时存在着行政处罚偏轻,即使是刑法中对各类渎职侵权罪的处罚规定中,相对其危害大的情况处罚也算偏轻,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已经作出刑事判决,高达95.6%的渎职涉案人员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这些问题导致了失去打击这一特殊预防的作用,法律的震慑作用被削弱,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这类行为的蔓延。
四、预防税务渎职犯罪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失职渎职行为发生,还需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一)强化教育,提高认识。一是加强税收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道德是居于法律之前预防违法违纪的第一道堤坝,通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培养税务干部高尚的个人情操,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二是加强勤政、廉政责任教育,努力使税收执法人员认识到:“有权滥用会犯罪,有权不用有时也会犯罪,责任重于泰山”,从而有效防止因滥用职权,或只当“官”不负责任而犯罪。三是加强渎职犯罪法制教育,使税务人员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明白是非界线,及时纠正错误,杜绝行为的随意性,减少税务渎职犯罪发案的几率。
(二)税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提升素质。预防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关键在规范执法行为,而执法必须懂法,懂法需要学法。因此,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税收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最终达到减少或杜绝涉税失职渎职行为的基础。学习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是日常税收执法的依据和标准,只有透彻掌握了税法知识,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职守,或者在无意间越权执法形成滥用职权;二是执法过错及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规定以及相关渎职法律条文,这是税收执法人员应努力避免触到的高压线。税务人员只有熟知不规范执法的相关责任,才能更加自觉地规范执法,有效减少税务渎职犯罪的发生。
(三)完善现有法律,形成配套体系。一是杜绝失职渎职行为,要有一套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威慑作用。首先,保证法律之间的协调,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渎职犯罪”标准,是解决对渎职侵权犯罪可操作性差问题的一个有效举措。其次,在渎职侵权犯罪的惩罚手段和种类上,应组成一个严厉程度不同的多层次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体系,明确各法律法规和制度管辖的范围,整体上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处罚也应该加大。二是税收法制体系建设要考虑效率优先、社会公平、适当从简,通过减少税收工作人员工作量,减小税收执法阻力,减少税收成本;通过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税收征管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税收效率;通过规范高效的执法体系减少失职渎职行为生存的条件。
(四)切实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用制度去管理。用制度去管理体现的就是一种法制精神而不是人制。以一套以人为本的制度为基础,用制度去激励、奖励、约束、制约、惩处执法人员,用制度规范权利运行和管人管事管财,用执法程序去规范执法行为,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令行禁止,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才能更少的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才能得到稳定的落实,真正实现该做的事情能做到,不该做的事情做不到,减少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五)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落实“两权监督”。要本着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和漏洞,分析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明确责任,减少漏洞,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执法预警和监督长效机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两权监督”,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避免执法风险,保证权力始终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防止权力的真空和失控。这是预防税务人员权力异化导致职务犯罪的重要保证。
(六)加大打击及处罚力度。要认识到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作为税务执法机关要围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稽查和处罚、纳税评估、退税和出口退税审批、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的招标投标等案件易发、多发岗位和环节进行监察,从严执纪,不管涉及到什么部门、单位和人,都必须有案必查,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让“高压线”带上“高压电”,以打消一些人的侥幸心理。适当加大对失职渎职的处罚力度,也可以加大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我们不一定强调用重典、判极刑,但要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七)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是组织文化建设的一部分,通过教育思廉、组织倡廉、警示促廉、论坛辩廉、家庭助廉等多种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发挥廉政文化的导向、规范、凝聚、激励、辐射等功能,树立廉政理念,弘扬廉政思想,增强廉政意识,倡导廉政道德,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从而提高国税干部对廉政勤政的认同,降低不良的意愿,减少失职渎职的发生。
(八)适当提高公务员福利待遇。在现在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今天提出提高公务员福利待遇也许不合时宜。但干部也是人,把廉政勤政完全寄托于个人修养,这是不恰当的。适当提高公务员福利待遇能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对工作的归属感、责任感和珍惜感,确实能减少失职渎职行为产生的主观心理因素。当然提高公务员福利待遇要和加大打击失职渎职行为的力度结合起来,才能产生更好的效果。
(九)加强与“公、检、法”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其他单位职能作用。“公、检、法”机关在预防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上各有职责,各职能机关依法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有利于形成合力,有效预防、打击渎职犯罪,这对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