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政策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政策解析
因此,根据以上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得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需要按规定转为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需要按规定转为一般纳税人;
3、其他行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需要按规定转为一般纳税人。
二、“年应税销售额”是如何界定的?
政策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经营期”是指在企业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年应税销售额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但不含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
三、企业兼营不同经营业务,“年应税销售额”是否合并计算?
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四、“稽查查补销售额”计入当期还是所属期?
政策规定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例如:某商贸企业每月销售6万元,连续12月销售额72万元,未超过认定标准80万元。但该企业一直有偷逃税行为,通过税务稽查,该企业以前年度每月偷3万左右,稽查前三年后,发现该企业共计偷税100万元。
那么,稽查查补的100万应全部计入查补当期,该商贸企业就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80万元了,需要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也就是说,“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五、“年应税销售额”在计算口径上有何规定?
政策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得出年应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公式:
“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年应税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计入查补当期)+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当期)-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年应税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稽查查补销售额(计入查补当期)+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当期)
六、超过小规模标准企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规定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当企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如果企业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又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将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也就是说,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标准,如果企业未主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税务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只有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逾期仍不办理的,才从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七、哪些情形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政策规定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三)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四)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财税[2016]36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得出,自然人“不得”办理增值税一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是指企业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行为。
例如:一家服务企业,年销售额400万元,不达标。但某月销售了自己的办公楼,收入300万,这属于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因此这300万元不计入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确认标准,所以该企业仍然属于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如何鉴别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