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如果无法取得发票的违约金、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企业经营活动之中,经常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违约金,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开具发票,对方才能进成本?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和判断,在此作一归纳。
1、随同销售服务或产品收取的违约金,已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属于价外费用,应交增值税、开发票。
例:客户支付违约金。(提供服务方在价款外,向客户另外收取违约金)
我公司向客户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应收100万,客户延迟付款,另外向我公司赔付违约金10万,问:我公司收到违约金10万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你公司提供维保服务给客户,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在服务价款100万之外,另外收到的10万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你公司收取的10万违约金应当纳入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且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2)例:客户支付赔偿款(增值税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向客户售房100万,因客户违约另行收取违约金10万元,是否缴增值税?
答: 房地产公司在售房之外,另行收取纳税人违约金10万元,属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之外,另外收取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房地产公司收取业主违约金,属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需要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
2、不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就不交增值税,不开发票。
(1)业务未发生,支付赔偿款。
我公司承租办公楼,因房屋出租方违约,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未能履行,请问我公司收到的10万元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承租方未向出租方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其从出租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不开发票。
(2)提供服务方因质量问题支付赔偿款。(反向:向接受服务方支付违约金)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总包单位为我公司承接工程1000万,因质量问题,被我公司处以违约金100万,但总包单位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对方才能进成本,否则对方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请问我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里是购买方反向向提供服务方收取违约金。
总包单位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房地产公司因此而收到的补偿金,不是“因房地产公司提供应税服务”向施工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缴增值税,不用开具发票。
(3)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反方向违约金)
例: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我公司将房屋租赁给三达公司,租期未到期,我公司因故提前收回,支付三达公司违约金10万元,请问三达公司应该给我公司开具发票吗
答:你公司将房屋租赁给三达公司,未到期因故将房屋收回,支付三达公司违约金10万元,三达公司收取的10万元违约金,属于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劳务及未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务为,因此不收增值税,收取违约金方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即可。
二、无法取得发票的违约金、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同样,因不属于应税行为,对方未开具发票,也可凭借收据进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