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几种?每类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是多长?
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期限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也是360日。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作出新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7月1日之前开具的还是为180天。
4、农产品收购发票。目前总局层面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设定了抵扣期限。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没有规定具体的抵扣时限。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收购发票应在开具时间所属月份进行核算。属于税法规定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在开具时间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农产品销售发票。总局层面暂没有规定其具体的抵扣时限。
6、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总局层面暂没有规定其具体的抵扣时限。
7、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二、所有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都可以上报省国税局核准继续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第一条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发票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3种发票。
其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是不包括在内,为本次新增的逾期可上报核准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还有,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从7月1日起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的发票就没包括这已停止使用的货运专票。
同样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这4种发票不属于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的逾期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但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有360日的抵扣期限的规定是在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出台后两个月发布的,所以没有将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纳入36号中规定的逾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将来对36号进行修改时,肯定要加上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答:1、发生了真实交易;
2、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
四、客观原因有哪些?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核查哪些内容?
答:1、核查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交易是否真实发生,“票、货、款”三流是否一致;
3、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若是主观原因则不予上报审核;
4、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5、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六、省国税局将进行什么审核?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总局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的核准权限,下放至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的不是实地核查,只是作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七、税务机关会不会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
答: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