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为了推广新产品和提高企业知名度,纳税人通常会发生大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接下来,我们就以甲公司为例,一起学习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务处理吧
甲公司从事化妆品生产与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推广销售产品在2019年度发生了如下业务:
业务一、与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同
2019年6月1日甲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同,合同约定该广告公司应在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在指定地点固定时间段播放甲公司产品宣传片,在广告宣传片播放首日甲公司应向该广告公司全额支付广告费用价税合计50.88万元,对方公司应向甲公司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7月1日,广告宣传片播放如期播放,甲公司全额支付了广告费用,对方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额48万元,税额2.88万元。
问题1.甲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广告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
问题2.由于增值税发票已取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甲公司可否将不含税金额48万元广告费全部作为2019年费用计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甲公司上述广告费用不能全额作为2019年度费用计算扣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时间段合理确定2019年度与2020年度各自发生的费用支出。
问题3.甲公司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比例限额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第四条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二、随机发放代金券吸引消费者
每逢重要的节假日,甲公司在业务宣传活动中都会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具有价格折让性质的代金券,以此来吸引消费者。那么,针对赠送给个人的代金券,甲公司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针对随机赠送给消费者的代金券甲公司不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业务三、邀请明显宣传代言
为了推广公司研发的新型产品,2019年8月,甲公司邀请著名歌星A在产品展销会上前来演出,支付演出费20万元;之后,又与著名影星B签订有偿肖像权使用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在协议期内甲公司可使用其肖像用来推广产品,甲公司支付肖像权使用费50万元。
那么,甲公司在上述产品推广过程中对支付给著名歌星A与著名影星B的费用该按什么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义务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因此,针对支付著名歌星A的演出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履行预扣预缴义务;针对支付著名影星B的肖像权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履行预扣预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