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明确将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会议决定,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发布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且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梳理
一、原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二、营改增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
三、全增值税纳税人
财税〔2018〕33号规定,使得50万及80万销售额标准正式取消,所有行业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注意: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是否包含500万元本数,财税〔2016〕36号与财税〔2018〕33号存在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政策未明确之前可以按33号执行,即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销售额为500万元的企业可以不用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对企业的影响
一、一般转小规模时间的把握
33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为2018年5月1日-2018年12月31日,过期不予办理。
二、对下游客户的影响
原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要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考虑客户对发票的要求。一般纳税人的客户,基于抵扣进项税的考虑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客户都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流失部分客户,需要企业做出总体测算后再决定是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否则得不偿失。
三、对上游供应商的影响
企业应及时梳理合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要求供应商把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全部开出来,及时认证完发票、能抵扣的全部抵扣。
未抵扣进项税的处理
如果企业决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不能退税,所以应在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及时认证完发票,并且保证足额的销项税额去抵扣进项税,否则转出后现金流损失,成本增加,利润降低。
对于政策执行操作的细节问题,建议关注后续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