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之后,作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计税依据或者计税收入,显然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这当然毫无疑问。但有时候,在计算不含增值税收入时,则会产生一些异议。
一、增值税减免时的不含税收入
我们举例来讲: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向住建设部门开业报备、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2021年10月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含增值税)租金50000元。甲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额=50000÷(1+5%)×1.5%=714.29元
关于这个计算过程,本身没有问题;这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等文件有明确规定。
那么,在计算房产税时,这个不含税收入怎么计算呢?
公式一:
不含税收入=50000÷(1+5%)=47619.05元
公式二:
不含税收入=50000-714.29=49285.71元
显然,二者是有差异的;事实上,就是差在增值税免征的那个3.5%上。
那么,依据哪个数字计算房产税呢?我们来看“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对于免征的这“3.5%的增值税”,在计算房产税时,是不作扣减的。即应当采用公式二,以49285.71元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
注(一):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住房,也是适用“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们再来看一个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
例如:乙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2021年10月预售所开发的商品房,取得预收房款(含增值税)1000万元,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乙公司应预缴增值税=1000÷(1+9%)×3%=27.52万元
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增值税预征率是3%。
那么,乙公司对于上述预收款项,应当以什么金额作为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呢?同样,这儿也是有两个公式,而产生争议。
公式一:
不含税收入=1000÷(1+9%)=917.43万元
公式二:
不含税收入=1000-27.52=972.48万元
首先,我们说,公式二也是有个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然而,曾经有人提出过,此文件关于上述公式,使用了“可”这个措辞。也就是说,并非强制必然这样计算;那么,依照公式一行不行呢?
这个问题可能存在一定争议,有待进一步明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