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岁末年初,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话题都会登上热搜。用人单位与员工经常因为年终奖的发与不发、发多发少产生争议。关于年终奖发放的八个问题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问题1——年终奖发不发,由谁说了算? 答: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奖金发放与否,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又要结合单位增收节支的情况来确定。 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是指每年度末单位给予员工的奖励,是在综合公司全年经营利润的前提下,对员工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最低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等有强制性规定,而对用人单位是否设定年终奖、如何设定等,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因此,年终奖发放与否以及发放标准,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属于单位的分配自主权范畴。 当然,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决定年终奖的分配对象以及不同对象的分配标准,不能“喜欢谁发给谁,不喜欢谁不发谁”。在年终奖的发放上,用人单位仍然要遵守公平与按劳分配原则。在同一单位,劳动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相同的年终奖分配权利。 问题2——年度期间内离职能否享受? 答: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在对一整年的经营业绩以及员工全年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确定向职工发放的奖励性劳动报酬。因此,年终奖并不是月奖金或季度奖金的简单相加,也就是说,年终奖不是将每个月的奖金累计到年底统一发放的劳动报酬,而是结合单位全年效益以及员工工作业绩最终确定的工资待遇。因此,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如果员工工作未到12月31日即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发放年终奖。 当然,如果年终奖的性质为年薪中的年终发放工资部分,即使员工年度期间内离职的,单位仍应当支付已工作期间的相应部分。例如,某员工月薪2万元,70%按月发放,30%在年终发放,那么该员工当年8月份离职的,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离职前的年终发放工资部分。 问题3——年度期满离职能否享受年终奖? 答:从实践来看,很多单位的年终奖都会在次年年初,甚至次年2月份之后发放。那么,如果员工工作至当年的12月31日,次年年初即离职,到单位发放年终奖时,员工还能主张年终奖吗?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况: 用人单位未对员工次年离职是否享受年终奖作出相应规定,因此,劳动者离职后单位才发放年终奖的,劳动者有权享受。 用人单位制度规定“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奖”。对于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不一致,有些裁决、判决结果会支持劳动者享受年终奖,有些不支持。笔者认为,劳动者在一个自然年内已经正常提供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仅以发放年终奖时劳动者已经离职就不予发放,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有待商榷。 年终奖虽然以劳动者工作一个自然年为前提,但是在发放条件上,单位可以增加合理的限制。比如,某公司在制定年终奖制度时,明确规定“为鼓励在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特制定本奖金办法”,那么在这一制度前提下,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时,如劳动者已经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发放。 问题4——员工休假能否扣减年终奖? 答:就现行法律来看,劳动者的假期包括产假、陪产假、带薪假、婚丧假、探亲假、病假等,部分省市还推行了育儿假、护理假等。关于各类假期期间的待遇标准问题,国家以及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以及政策解释。 例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在上述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是对于上述休假期间,单位能否同比例扣减年终奖的问题,实践中仍然有一定分歧。笔者认为,年终奖发放是企业自主权范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出勤率确定年终奖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是否设立年终奖以激励员工创造价值,需要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并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决定其发放标准、范围和奖励周期等。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通过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和出勤率挂钩的,应当属于分配自主权范畴。 问题5——影响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有哪些? 答: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种,是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围绕“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这两个方面设计年终奖发放条件。 在员工因素方面,年终奖的发放与否以及发放标准可以结合三个方面来确定: 劳动者全年的出勤率,劳动者有请假情形的,单位可以同比例扣减年终奖。 劳动者所受奖惩情况,例如,劳动者有受违纪处分情形的,可以扣减一定的年终奖。 年终绩效考核结果。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绩效考核等级,确定相应的年终奖发放比例。 在单位因素方面,从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可以明确规定,在单位经营指标到达某一标准时向员工发放年终奖,也可以针对某一部门的工作业绩确定部门奖金标准。 问题6——年终“第13薪”是年终奖吗? 答:年终“第13薪”,又称年终双薪,是指员工工作期满一年后,可以领取第13个月的工资。年终“第13薪”和年终奖都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并且都有一定的奖励性质,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有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支付13个月工资,但是它的发放数额、发放时间一般都是确定的,其决定因素是到年底时员工是否在公司工作,即只要员工当年年底12月份仍在公司工作,就应获得这笔固定收入。 年终奖则是一种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一般根据员工全年工作的考核结果进行发放,而且发放与否以及具体金额弹性较大。例如,由于疫情造成的经营困难,不少单位取消了年终奖。但是,对于年终双薪,如果过去已经形成发放事实,在没有具体规定支撑的情况下,单位因经营困难而取消年终双薪,将构成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问题7——年终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税法规定,年终奖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范围应归为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说年终奖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01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改革,年终奖个税的计算方式也有了变化,不过我国税法改革对于年终奖计税实行了一个过渡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现已延长至2023年底),年终奖有两种计税方式,员工可以选择比较划算的计税方法。 单独计税,即将一次性取得的年终奖收入除以12个月所得的数额,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按年计算纳税。我国个税改革后,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均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个人所得税,所谓累计预扣法就是按照全年综合所得计税个税,因此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不同计税方式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是不一样的。员工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汇算清缴时,可以对年终奖分别选择单独计税、合并计税进行对比,然后选择更为划算的计税方式。 问题8——年终奖如何计入经济补偿基数?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于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标准时,应当将年终奖计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在将年终奖计入经济补偿基数时,是全部计入,还是按对应月份部分计入,实践中看法不一。例如,某员工2021年度年终奖为6万元,2022年8月离职,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基数时,是将6万元奖金全部计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还是只将2021年9、10、11、12月对应的2万元奖金计入基数? 笔者认为,由于年终奖是对劳动者过往全年劳动报酬的分配,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将年终奖除以12后分摊到对应的月份,而不是全部计入。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