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年29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签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之前涉及到的主要文件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令、国税函〔2010〕137号、国税函〔2010〕139号、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
总体看,新办法综合了原规定相关条款,只是有几处变化,总体征管方式不变。下文主要就新登记办法下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相关的内容,结合案例进行介绍。
新登记办法第二条明确超标准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即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具体的标准跟之前相比没有变化,具体如下:销售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税人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营改增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理解上述标准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经营期“年”的理解
这里不是指自然年度(历年),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即滚动计算,新办法增加了“或四个季度”,主要是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都实行按季度申报,如没有该规定,会出现季度申报中间超标的情形。
案例1:某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经营,2017第四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00万,预计2018年第一季度250万、第二季度150万,第三季度200万,第四季度250万。则2017年第四季度至2018年第二季度销售额合计200+250+150=600万,已经超过500万,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销售额是否含税
应税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金额,申报表填报、会计处理也一样。
差额计税项目怎么确定
新办法明确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处主要是受营改增政策影响。
案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连续4个季度的销售额是600万,可以差额扣除的金额是400万,其应税销售额是600万,而不是200万
应税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部分
新办法明确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与原规定(国税函〔2010〕139号文第一条)列举项目相比,删除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两个项目,该做法是因为“纳税申报销售额”已经将上述两个项目包括在内,不能理解为“免税销售额”不计算应税销售额。
查补收入的计算期间
国税函〔2010〕139号文第一条曾明确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直接计入查补申报当月,新办法未采录该项规定。该情况下,“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计入税款所属期还是计入查补申报当月?
我认为,在国税函〔2010〕139号文第一条没有被废止,没有其他新规定出台前,仍然按当前的方式处理,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案例3:某咨询企业按季度申报纳税,每季度收入120万元,连续4个季度480万元,如其据实申报,并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标准。如该企业每个季度隐瞒收入80万元,税务机关一次性查补3年,于2018年4月一次性补税80*4*3=960万元,则960万元直接计入2018年4月,而不是分摊到以前年度。该咨询企业会因为该事项被要求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偶然发生”的理解
新办法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此处“偶然发生”,即”不经常发生“,2010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咨询曾解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偶发处置自己使用过物品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
之前就这个点,有过一些规定和案例,也相应有筹划处理方式。
案例4:营改增之前,某广州餐饮企业,中秋前后会自制月饼销售,销售额如超50万元即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缴纳增值税,由于进项税额较少,该企业将月饼销售业务安排在中秋节前后的3个月内体现,从而利用“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按3%缴纳增值税(注:广州国税之前对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解释是”连续12个月的经营期内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超过3个月“,餐饮企业除月饼销售外,其他业务均缴纳营业税)
案例5:营改增之前,某物业管理公司,日常业务均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某段期间,该物业管理公司将园区内使用的旧车辆对外销售,金额超过80万元,专管员认为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遂要求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后,园区发生一些零星的增值税业务(如出租设备收取租金),均被要求按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给企业带来损失。此处也提醒大家一点,一般纳税人登记没有后悔药,一旦登记,无法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想其他方式了,包括但不限于增设分公司、新主体承接业务等。
以上两个案例,一个是成功案例、一个是失败案例,熟悉政策并能够加以利用,同时能够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并获得认可,就是税收管理的价值所在。
需注意的是,此处提的偶然发生的情形,列举了“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两项,并没有固定资产。
案例6:如果某小规模企业(非汽车销售),将公司使用过的旧车辆销售,导致当月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该企业是否必须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上述偶然发生的解释,以及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判断,我认为旧车辆销售属于偶发业务,不应该因此要求该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理,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超500万元,”转让不动产“属于其日常经营业务,不能够按”偶然发生“条款选择不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不同项目能否分开适用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第二条第七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2017年9月1日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也收录了该项规定,但终稿将该条款删除。
新办法实施之后,是应该分开适用标准,还是要按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混合计算并以主要经营业务为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并未废止,针对该事项的新规定出台前,我认为应该是继续分开适用标准,虽影响增值税中性原则,但依据充分。
案例7:某企业同时开展生产、贸易、咨询服务业务,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为,生产49万元、贸易79万元,咨询服务499万元。三种业务,分开适用50万、80万、500万的标准,因此,仍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相反,如果是生产79万元,贸易49万元,或者是贸易499万元,咨询服务49万元,则须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是否达到标准即须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此处需注意,原规定及征求意见稿,时间点用的是“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新办法用的是”15日“、”5日“,一是20变为15、10变为5,二是”工作日“变为”自然日“
案例8: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季度申报增值税,2018年4月完成第一季度申报之后,加上2017年第二三四季度应税销售额,已达一般纳税人标准且不符合不登记的情形。申报期(即4月15日)结束后15日内(即4月30日)之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如无办理,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4月30日)结束后5日内(5月5日前)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需要在5日内(5月10日之前)办理,如仍不办理,次月(即6月)起按一般纳税人税率缴纳增值税,且不能抵扣进项。
依据新办法第九条规定,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案例8当中,如果企业是4月30日前去登记,可以选择4月1日或者是5月1日开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如果是5月10日之前办理,可以选择5月1日或者是6月1日开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
即第一季度应税销售额超额之后,企业最迟可以在6月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该项规定,也会被一些企业用来解决进项税额不足问题,后面税筹建议部分再做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