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又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作为财税从业者的老朋友,一年看似比一年熟悉。普遍性的说来说去,大家也许会多少有些腻味。这篇就说说特殊行业中存在的特殊性的税会差异,读来权当跳出自己的本职行业,开阔眼界吧。这篇先来说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
01、会计核算
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时,需要考虑弃置费用的时间价值,也就是需要计算其现值,使其构成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一部分。会计核算如下:
初始计量:
借:固定资产(A=建造成本+弃置费用现值)
贷:在建工程(B=建造成本)
预计负债(C=A-B=弃置费用现值)
后续计量:
①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②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每年计提财务费用=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
借:财务费用
贷:预计负债(各年计提数累计为D,C+D=预计是弃置费用)
02、税会差异
①由于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包括弃置费用现值,税法与会计对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从开始就存在差异,所以导致折旧金额存在差异,需要纳税调增。
②预计负债仅是合理估计数,实际尚未发生。每年计提的财务费用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③固定资产报废实际发生弃置费用时,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此时对前期累计纳税调增的金额一次性做纳税调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