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海祥鸿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间收受上海晶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邵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吉衍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品倍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申孟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合计金额854,700.88元,税额145,299.12元,并分别于受票的当期在增值税申报时作进项税金处理,税额已于取得发票的当月入账并申报抵扣。由于公司四缺少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间,有人打电话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营负责人赵永明,问他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收取一定的开票费用,赵永明同意购买发票。之后,赵永明通过短信的方式将公司的开票资料发送给对方,并由对方将开好的发票送到你公司,赵永明当场用现金支付给对方开票费用,并将收到的发票拿去税务所申报抵扣了税款。
同增值税方面,上述发票已于入账当月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你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611.24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635.10元。
处理结果
(一)增值税方面
在2015年4月份,嘉定公安经侦支队将赵永明抓捕到案。在2015年10月9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判处法定代表人赵永明有期徒刑2年,对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将增值税税款145,299.12元交给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移交嘉定税务局并于2016年1月4日入库。鉴于你公司业经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处罚并追缴了增值税税款,故对增值税税款不再追缴。补缴附加合计9717.97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补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127,332.30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85,361.77元,合计212,694.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补附加税费10,170.97元,企业所得税212,694.07元,增值税滞纳金73,223.49元,合计296,088.53元。
明税观察
1、《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包括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
2、上述属于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近年来,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的稽查力度越来越大,涉嫌虚开的不仅要补缴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还要缴纳罚金,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应规范自身的财税制度,避免因虚开而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