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协同公安、法院、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外汇管理等七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持续保持对虚开骗税行为的高压态势。2025年,全国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7.58万户,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332.40万份,挽回出口退税损失100.38亿元,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经济税收秩序。4月1日,四川、天津、陕西、青海、河北等地税务部门曝光近几年依法查处的5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探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本质应属“目的犯”以及“国家税款损失”的准确理解。结合主观“骗抵税款目的”与客观“国家税款损失”两个要素,对“利用富余票虚开”“为虚增业绩环开”等典型争议情形进行剖析。同时,还明确了对于主观上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既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不宜“降格”认定为虚开发票罪,强调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实现精准打击犯罪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平衡。...
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做“变票”业务,直接将重质油等非消费税应税产品的货物品名变更成燃料油、石脑油等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让他人为中蓝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项累计虚开税款数额77566207.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青海方雄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7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为虚开,对该公司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31.1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53户下游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三方交易关系中,不能三流一致,有资金回流的现象,税务机关往往据此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立,而不具体考虑不一致的原因,从而造成很多税务案件的错判。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即不存在真实货物往来,如果有真实交易即不能认定为虚开。此外,骗取出口退税是以是否真实出口贸易为判断依据,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独立,不能混为一谈,相互牵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