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

认定偷税与是否办理税种登记无关

认定偷税与是否办理税种登记无关...

破产管理人发现企业偷税,是否应该向税务机关报告?

破产管理人发现企业偷税,是否应该向税务机关报告?...

对偷税行为能否处于0.5倍以下罚款?

对偷税行为能否处于0.5倍以下罚款?...

财务人员离职后举报原单位偷税,违反财务保密制度吗?

财务人员离职后举报原单位偷税,违反财务保密制度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源及预防

虚开的根源在于,受票方所能抵扣的税款,开票方往往不会足额缴纳。其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身不过充当代收代缴代垫付的角色,即代国家征收税款,然后足额交还给国家,代收的增值税税款叫做销项税额;代最终消费者暂时垫付税款,如果产品继续用于生产流通,则予以退税,予以退还的暂时垫付税款叫做进项税额。纳税结算的时候,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差额,就是结算金额,即所谓的应纳税额。...

没有“虚开”目的不能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是准确定罪的关键。当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该罪“虚开”行为是否要求有特定目的,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这既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更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带来了错判的风险,实践中也已经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 ...

最高院法官: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

下列行为或许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

反“两高”自然人逃税的利器

反“两高”自然人逃税的利器...

税务干部渎职造成税款流失,其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税务干部渎职造成税款流失,其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
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4879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4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