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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则典型案例揭示出口骗税风险:查处易、刑责重、出罪难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26-08-06 15:55:13  

  编者按:

  出口退税制度长久以来被认定为是一项税收优惠,出口退税领域亦有众多规范性文件对退税主体、退税条件等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之外给与限制。基于上述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取出口退税属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的探讨和区分较少且即便辩护方提出也较难取胜,也鲜少有办案机关如考虑虚开案件一样,回归增值税征税原理,通过判断增值税抵扣链条是否断裂等考虑最终所“骗取的税款”来源,以此判定对出口企业是应当定逃税,还是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违法,或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出口退税退还出口企业国内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骗税案件中一般不涉及),制度成因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作为流转税,遵循属地原则,而出口企业又不是最终端的消费者,增值税抵扣链条到出口企业这一环节无法再进行转嫁,因此退还货物流转至出口企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使商品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许多外贸企业老板都坦言,如果无法取得退税,外贸企业无法生存,外贸行业的大多领域利润率都高不过增值税税负率。

  一、最高院公布8个典型案例中,3个为骗取出口退税案

  (一)2009-2012年以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8.7亿,判处无期徒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系上海美某羊绒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该公司主要从事羊绒制品、纺织原料的采购、加工、进出口等业务。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黄某某等人以美某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方式,出口纺织纱线,待货物到达香港后,又以来料加工等名义将该货物报关入境,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运回上海或运至河北,重新包装后又以美某公司名义再出口。黄某某等人将资金通过私人账户划转至地下钱庄的私人账户内,又汇兑到他人在香港注册的多家公司,再由上述香港公司以外商的名义向美某公司付款,即采用资金回流方式完成虚假付款、结汇业务。在完成付款后,由美某公司及相关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经查,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采用上述循环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8.7亿余元。

  (二)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1.4亿余元,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罗某某在未真实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安排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购买他人无需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人民币换取外汇转入出口代理平台南昌盛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医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伪装交易,再以实控的南昌市小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南昌市霖某服饰有限公司等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虚假购销合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经查,罗某某等人以上述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1.4亿余元,其中,已申报自营出口但未退税款51万余元。

  (三)白银走私后回熔,贵重组件循环进口骗税4亿判处十五年

  基本案情

  2016年上半年,被告单位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姚某某与香港新某行(金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行公司)商定,由东某公司销售白银给新某行公司。因白银属于我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不能退税,且白银作为原材料成本超过80%的银制品也不能退税。姚某某安排他人从国内采购白银,按每批次白银成本占比约78.5%的配置,与背板简单加工后伪装成“溅射靶组件”,采用增加交易环节、伪报品名等方式,将白银走私出口至香港,后以“溅射靶组件”名义申报出口退税。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东某公司加工“溅射靶组件”后,先将“溅射靶组件”销售给姚某某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再销售给新某行公司。新某行公司收货后将“溅射靶组件”的白银部分和背板部分拆卸,将白银回熔,按照白银的价值扣除回熔所需提炼费后的金额结算货款。“溅射靶组件”中价值较高的铼板等背板则通过江苏亮某贵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姚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口的方式回流至东某公司重复使用。经查,东某公司、姚某某等采用上述方法,出口白银共计609377千克,申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共计4亿余元。

  二、案例点评

  (一)查骗取出口退税应必查虚开

  根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新司法解释第七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行为列举涵盖了虚开发票(配票)、冒用他人出口业务(买单)、低值高报、伪造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出口单据、循环进出口骗税、将不能退税货物披上外衣申报退税的,均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手段行为。

  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伪造出口报关单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在货物出口后,由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均构成骗取出口退税手段行为。该典型案例中,未提及源头货物的发票开具情况,即出口企业的购进环节如何虚开发票,实际上根据出口退税原理,退还税款是国内环节实际承担税款,那么骗取出口退税的成立必然需要虚开进项发票,且需要以虚开支付低税点方式买来便宜的发票,再配以货物出口取得出口退税款,方能实现骗税的结果。因此,如果不能证明有虚开行为,则不能排除所退还税款实际上=购进环节由销售方申报但实际上由出口企业负担的出口企业的“进项税额”,此时“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出口企业实际承担税额,按照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应当以逃税罪定罪处罚,此处所缴纳应当理解为“实际负担”。

  在我们承办的一则案例中,法院在认定罚金和退税款损失时,将出口企业支付的“税点”进行了扣减,即认为出口企业支付开票费部分是交付于开票方尤其缴纳增值税并实际由出口企业承担的部分,该部分数额从骗取出口退税数额中进行核减。

  (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追诉至2009年甚至更早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九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前述案例一中,我们看到查处的经营期限追溯至2009年,查处税额高达8亿余元,这再次证明了税警联合办案机制下,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查办效率及查办能力。因此,我们提示出口企业关注,即使企业已经注销,如果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案发的,税务机关可以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恢复企业登记,开展税务检查及刑事侦查。

  (三)即使真货真单出口,购买报关信息、伪装自营出口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实际上,涉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如果仍有辩护空间的,也主要聚焦在该类案件中。

  类比前引案例二中,如果改造案件情形为:外贸企业提供代理报关、订舱、联系货代公司等服务,但相关的货物进销主要是依靠“真实的货主”来完成,即类似于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目所规定的假自营、真代理情形,则被税务机关查处后,则可能因直接违反该文件规定而被视同内销征税。

  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第一,真实货主、供货方之间没有任何意思联络,发票是出口企业或者报关行或者货代方自己联系根据真实出口货物信息倒配;

  第二,外汇实际上已经由真实货主收汇完成,出口企业操刀完成虚假收汇。

  因此,外贸企业申请退税,必须实际参与购销业务,如果进行的是代理业务,则应当按照代办退税的要求,或依规免税不退税。如果确要退税,则必须关注:

  第一,源头供货的货物、货主、开票方之间有联系,哪怕是真实货主挂靠到到了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开票,即哪怕源头发票是如实代开的发票,则也必须首先满足票货一致,即谁供货谁提供源头发票;

  第二,外汇应当通过合规渠道收支外贸公司账户。

  第三,关注低值高报被全部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

  (四)利用二八比例退税政策骗取出口退税,应关注走私与骗取出口退税数罪并罚风险

  针对上述典型案例三,将白银通过粗劣加工为白银制品,绕开“含量超过80%”不得退税规定的骗税行为,在已查处骗税案件中并不鲜见,需要提醒出口企业、人员特别关注如下风险:

  在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中,既有行为人将黄金夹藏在高性能导线中,以使得产品符合二八比例退税政策,在境外拆卸产品、销售黄金,境内则以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

  需要关注的是,该案例中,法院对行为人刘某甲以走私贵金属罪判处无期徒刑,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终判处无期徒刑。在裁判理由中,法院明确牟利目的并非走私贵金属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将黄金非法运送出境即已成立犯罪,走私黄金与骗取出口退税不存在一般社会经验层面的类型化、高度伴随的牵连关系。

  小结:

  相较于虚开发票类犯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往往目的上更易判断、手段更加直接,买单配票配汇的行为逻辑也极易被查处,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罪往往更难发挥辩护效果。因此,提请外贸企业关注,出口退税业务亟待提升风险意识,对各环节真实性、合规性全面关注,脱虚向实。

来源:税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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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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