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一条的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和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