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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整理

信息来源:桃子说税  文章编辑:zhaohongli  发布时间:2018-04-24 10:58:24  

 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9日下发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此办法规定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

  1、申请代开的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纳税人可以就近自行选择哪些地方申请代开发票?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是否实行备案?

  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4、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哪些资料?

  (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单》?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机动车号牌或船舶登记号码分别填写《申报单》,挂车应单独填写《申报单》。《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必须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6、代开单位对纳税人提交资料审核哪些方面?

  代开单位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核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7、异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哪个税务机关管辖?

  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

  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一并计入该纳税人月(季、年)度销售额,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定期将纳税人异地代开发票、税款缴纳等数据信息清分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数据比对分析,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明显超出其实际运输能力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停其在非税务登记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约谈纳税人。经约谈排除疑点的,纳税人可继续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怎么办?

  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9、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文件规定,该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同一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通知》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税总函〔2017〕579号文件对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条件和流程做了明确:

  1、可以向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申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文件规定的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个条件;

  (2)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2、确定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2)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3)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3、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按照以下规定操作:

  (1)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2)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国税局统一制定。

  (3)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4、试点企业涉税事项的办理规定

  (1)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2)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内容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5、会员涉税事项办理规定

  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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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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