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某公司今年6月欠缴税款2.2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在县国税局责令限期缴纳期满后该公司仍未缴纳,县国税局随即扣押了公司价值约2万余元的库存商品。但是,公司已将库存的商品赠送给相关业务单位,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近期就要交付,请问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扣押这些商品?
公司虽然与相关业务单位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赠与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只要库存商品未交付,仍属于公司所有,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另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欠税在先,税务机关即使在赠与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也可以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你公司的无偿转让财产后,再采取相应措施,将税款执行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