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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1.6亿!“天衣无缝”的账目依然难逃法网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18-04-24 14:12:20  

虽然伪造的账目很“完美”,但“做贼心虚”,面对税警的缜密调查,JY钢材贸易公司的下游“生意伙伴”纷纷投案自首。迎接JY钢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和“生意伙伴”们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近期,湖南省桂东县国税局联手公安机关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设立JY钢材贸易公司,伙同中间人刘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下游重庆、东莞、深圳、广州4地市9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1份,涉案金额1.6亿元。

  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及下游17家企业的涉案人员均已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

  1、异常:开票金额巨大企业税负畸低

  不久前,桂东县国税局税务人员对辖区内税源企业进行日常风险排查时,发现JY钢材贸易公司2014年11月~2015年12月一年时间内,共对外开具品名为线材、螺纹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逾1000份,涉及销售收入1.14多亿元,销项税额1941万元。该企业取得进项发票602份,进项税额1912万元。虽然销售金额逾亿元,但在此期间仅缴纳了增值税29.8万元,税负严重偏低,仅为0.31%,远低于同行业1.67%平均指标。税务人员立即决定对其展开核查。

  JY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在桂东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并于当月在桂东县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企业主要从事钢材、五金机电批发和零售业务。

  税务人员对该公司注册信息中的办公地址实地核查,发现JY公司仅租赁1间民房作为办公场地,并无营业店面,现场也没有存放大量钢材、线材的场地。

  税务人员联系JY公司负责人李某了解情况,但李某以在外地出差为由,拒不配合核查。企业财务人员则含糊其词,称只根据李某要求做账,企业具体经营事项由李某一手操办,对具体业务并不了解。税务人员在企业办公地附近走访了解到,该公司会计、出纳等人员均非本地人,企业办公室也经常闭门落锁,处于无人值守状态。

  销售额巨大,企业税负畸低,经营场所情况与其经营性质和项目不匹配。此外,桂东县地处山区,交通不便,既不是钢材和建材集散地,当地钢材价格在市场中也无特别优势,在此情况下,下游广东、深圳企业远距离赴湘采购钢材,有悖经营常规。税源核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存在虚开嫌疑。该局稽查部门立即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2、核查:经营资料作假资金流向异常

  专案组再次梳理掌握的企业情况和数据,经过分析确定了下一步调查方向和计划:一是联系企业人员调取JY公司账簿、票据等经营资料实施查验;二是依托征管信息系统分析企业开票信息,选取交易额较大的下游企业开展重点调查;三是综合交易数据,对JY公司资金流实施核查,从中寻找线索和证据。

  稽查人员调取JY公司账簿和相关经营票证查验后,发现该企业每笔交易记录都较完整,有对应的出库单、入库单、银行对账单,且每笔业务均有购销合同和相关货物运输票据,表面上看账目很“完美”。

  但稽查小组经过仔细推敲,还是从中发现了问题。JY公司经营资料显示,其货物主要销往重庆、东莞、深圳、广州等4地企业。2014年9月~2016年4月,JY公司共对外销售钢材6.9万多吨,支付运费316.5万多元,运输成本约为45元/吨。但稽查人员从当地物流公司调查了解到,钢材类货物运往广东等地,平均运费为200元/吨~240元/吨。JY公司销售货物数量与其运输成本配比严重失衡,运输成本远低于市场价格。核查结果证明,JY公司账目经营信息造假,检查人员随即对企业账目资料进行了复印取证。

  为进一步证实稽查人员判断,收集更多证据确认JY公司与下游交易虚假,稽查小组依法调取JY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单。通过逐笔核对资金流向,发现2014年11月~2016年4月期间,JY公司账户资金转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个人账户157次,金额累计8831万元。在金融机构的协作下,检查人员对李某个人银行账户实施调查,发现其个人账户在资金转入后,随即迅速转出,操作十分频繁,资金主要汇向开户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地的个人银行账号——这一走向与JY公司货物主要销售地一致。并且在这些资金往来中,李某与开户地在广东东莞市的一个名为刘某的个人账户资金往来次数最多,金额也最大。

  为核实涉案企业资金流动情况,稽查小组决定赶赴JY公司下游企业所在地广东省实施外调。在当地有关部门配合下,稽查人员对JY公司下游受票金额最大的17家购货企业的人员和资金流实施调查。经查,与JY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个人账户有频繁资金往来的广东个人账户中,有5个账户的开户人是其主要下游受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或管理人员。其他12家受票企业货款支付后不久,JY公司便将资金转入李某账户,经由东莞刘某账户,最终均转回了12家企业相关人员个人账户。这些资金除形成明显回流外,另外一个特征是所有发生金额均按比例略少于最初的货款。

  鉴于案情重大,桂东县国税局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对涉案企业违法情况实施进一步调查。

  3、结案:下游企业自首违法行为见光

  根据前期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情况,联合专案组依法查封JY公司经营场所及办公设施,冻结了企业银行账户,并对JY公司负责人李某进行了询问。在询问过程中,面对办案人员展示的证据,李某百般狡辩,矢口否认企业存在虚假交易和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针对JY公司下游受票企业以模具厂、机械制造为主,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地的情况,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用铁证证实李某违法行为,联合专案组派员对JY公司下游位于东莞、广州、深圳受票量和金额均较大的17家企业实施外调。

  在当地税务机关配合下,专案组调取了17家企业账簿、票证单据,并对企业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结合JY公司开具的相关票据,逐一核实下游企业购销情况,询问企业生产和采购相关人员业务细节。经调查确认,下游17家受票企业与JY公司均无实际业务往来,双方购销业务为虚假交易,办案人员逐一对下游涉案企业的账簿资料,以及人员谈话进行了复印及摄录取证。

  联合专案组在外省调查期间,东莞市南城某模具厂法定代表人肖某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他在中间人刘某的介绍下,于2014年12月~2016年2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与JY公司伪造购销合同,通过支付发票票面数额6.5%开票费的方式,接受JY公司虚开发票115份,金额共1400余万元的违法事实。得知肖某投案的消息后,其余16家下游涉案企业的相关人员随后也陆续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听闻自己“牵线”的“客户”均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消息后,迫于压力,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随后,刘某供述了其于2014年11月~2016年4月,先后介绍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多家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JY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资金流、业务流证据和刘某等人的言证,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对自己公司账目自信满满的JY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心理防线坍塌,承认了企业对外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经查,李某从上游企业购入钢材等物资后出售给建筑工程队等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用户,手中积留了大量进项发票,为少缴税款,同时挣“快钱”,李某动起了虚开发票的歪脑筋。李某直接经手和伙同刘某,通过按比例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下游重庆、东莞、深圳、广州4地市9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1份,涉案金额1.6亿元。

  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对JY公司和17家下游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起诉审理程序已经启动。

税案评析:打铁还需自身硬

桂东县国税局局长李逍鸿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虚构销售业务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涉案企业利用营改增前建筑施工单位购买原材料不要增值税发票之机,利用手中的大量留抵发票,对外大肆虚开,非法牟利,严重扰乱经济税收秩序。

  涉案企业的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具有较强的账务处理能力,其自以为通过伪造物流单据和资金账证资料,“设计”出的“购销业务”天衣无缝,但办案人员紧扣企业资金流向这一主线,结合企业销售数据,通过分析筛查涉案企业及人员银行账户往来信息,结合下游企业外调取证,最终锁定了涉案企业资金回流造假,伪装货物购销的违法证据。

  从各地案发情况看,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活动,已呈现出从沿海向内地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内陆及边远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的特点,必须引起各地税务机关的高度警惕。

  为此,中西部及边远经济欠发达地区税务机关,应以案为鉴,参考、借鉴和学习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打防虚开的有益经验。在日常工作中,应利用金税三期电子底账系统、征管数据分析软件等信息化工具,对贸易等虚开违法多发行业实施分类管理,强化企业销项和进项数据分析,对于建材、商贸等重点行业和企业,税务机关应加强货物进销数量与物流成本逻辑关系是否匹配,以及企业资金存量变化与进货、销货信息之间是否异常的关联分析,定期结合行业参数开展企业经营指标和数据比对,关注企业异常经营行为,强化日常监管,以有效遏制和防范类似虚开虚抵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当前,虚开虚抵违法案件呈现出专业化、团伙化和信息化等违法特征,违法人员的犯罪手法呈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伪装性。这对税务人员监管工作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收业务,也要熟悉掌握会计、金融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并且了解当地主要税源行业、市场运行水平和产销状态,唯有如此,才能在日常工作中快速、有效地识别虚开疑点企业,实现对虚开虚抵违法行为精准打击、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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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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