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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逾期无效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8-04-24 15:33:35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做出决定前,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纳税人用好听证权利,是维护好自身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听证的申请是有时限要求的哦。


税屋提示——

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需要注意的是,听证的申请必须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方式是无效的。

3、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听证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听证。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三、所需资料:

(一)当事人听证申请资料;

(二)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资料或者税务行政许可资料;

四、申请时限: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提出听证,如其理由正当,领导岗应当准许。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五、办理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处理意见报告的制作和移送。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要求后2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处理意见报告的制作和移送。

六、税务听证

(一)听证人员

听证人员分别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员、当事人、本案调(审)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

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领导岗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二)听证方式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三)听证程序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本案调(审)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2.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领导岗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审)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3.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审)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及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涉及事实进行询问,保证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4.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领导岗作出决定。

5.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6.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审)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领导岗可以终止听证。

7.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交由听证参加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领导岗审阅。 

8.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四)制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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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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