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分公司是企业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人权、财权都归总公司,总公司以自己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部是企业为实施某个项目临时成立的机构。项目部因项目而设立,因项目结束而结束。
分公司与项目部的区别在于分公司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而项目部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分公司与项目部法律地位的不同导致了税收结果上的不同。
一、关于增值税方面。
(一)分公司按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政策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46条
(二)项目部。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之后的余额,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
政策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七条第四项。
二、关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分公司。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法律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二)项目部。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当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2‰,按月或者是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且由项目部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政策法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年的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