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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个人对新冠疫情捐赠的几个实务问题

信息来源: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20-03-10 15:08:57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紧急出台《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明确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发生符合要求的新冠疫情捐赠,在享受税前全额列支优惠时,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一、捐钱还是捐物

  为了抗击疫情,无论捐钱还是捐物,都是大力提倡的,但在涉税处理上会有差异。

  如果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抗击疫情捐赠,可以捐钱,也可以捐物,都可以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列支优惠。

  如果个人向医院直接捐赠,要享受9号公告全额税前列支的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受赠对象必须是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2、只能捐赠物品,不能捐赠现金;

  3、捐赠的物品必须是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如果个人向医院的直接捐赠不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则个人的捐赠无法全额税前扣除,也无法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二、个人发生非现金捐赠的金额如何确定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的规定,如果个人捐赠是股权、房产,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不是捐赠时的市价)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因此,如果个人购买防疫物资直接捐赠,应按该防疫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一般来讲,该市场价就是个人购买防疫物资的购买价格(需留存购买发票作为证明)。

  三、捐赠应在哪类所得中扣除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个人发生了捐赠支出,应该从上述所得中哪类所得里扣除呢?或者说要先从某类所得中扣除,然后再从其他所得中按顺序扣除?

  按照99号公告的规定,上述所得中都可以扣除个人发生的捐赠额,实际操作中从哪类所得中扣除,完全由纳税人自主决定。

  四、发生的捐赠应在何时扣除

  对于个人针对本次疫情的捐赠,按照99号公告,可从不同所得中扣除。选择不同的所得扣除捐赠,扣除时间有所差异:

  选择在工资中扣除的,可在捐赠当月扣,也可汇算清缴时扣;

  选择在经营所得扣除,可以预缴时扣,也可汇算清缴时扣除;

  选择在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选择在其他所得扣除,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99号的规定追补扣除。

  五、新冠疫情捐赠和其他捐赠并存的扣除顺序

  当个人既有符合要求的新冠疫情捐赠(可全额扣除),又有符合条件的其他捐赠(只能按不超过应税所得额的30%扣除),在实际扣除时,应该先扣除哪类捐赠呢?

  按照99号公告的规定,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如张某2020年取得综合所得20万元,除捐赠外,符合条件的各项扣除9万元。2020年2月,张三通过红十字会向抗击新冠疫情的医院捐赠4万元,符合要求的其他捐赠3.5万元。张三选择在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捐赠额。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新冠疫情捐赠4万元可全额扣除。其他捐赠扣除限额该如何计算?

  方法一:其他捐赠扣除限额=(20-9)×30%=3.3万元

  方法二:其他捐赠扣除限额=(20-9-4)×30%=2.1万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捐赠扣除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应按方法一计算其他捐赠的扣除限额。张某可列支的其他捐赠额为3.3万元,其余0.2万元不能在其2020年度综合所得中扣除,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区分企业发生的限额扣除捐赠,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到以后三个年度继续扣除)

  六、未及时取得捐赠证明如何扣除

  按照9号公告的规定,捐赠人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需取得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按照99号公告的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取得对方开具捐赠票据。

  但在抗击新冠疫情的斗争中,个人可能直接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直接捐助,当时并未取得捐赠票据。也可能是由公司统一组织员工捐赠,个人无法取得单独的捐赠票据。

  在上述情形中,个人的捐赠支出还能在所得中扣除吗?

  按照99号公告的规定,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注:如果在90日内未取得捐赠票据,则该捐赠无法税前扣除),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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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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