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四、出口服务征税情形
如前所述,服务出口退税和出口免税都采用正面清单,因此两个清单之外的服务都适用出口征税政策。同时,两个清单之内的出口服务,在特定情形下也适用出口征税政策,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征税待遇(11号公告第七条第(一)款第10目)。须注意,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这种情形下纳税人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
第二种情形是未能及时收汇。由于收汇是判断服务真实发生的核心证据之一,如果未能收汇则会将出口服务视同内销征税。相关规定见于11号公告第九条第(一)款第4目第(5)细目,如下:
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第三种情形是,根据11号公告第九条第(一)款第4目第(6)细目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未按照上述期限在36个月内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
第四种情形是因为出口服务不真实或者不能证明真实而视同内销征税。相关规定见于11号公告第七条第(一)款,相关情形如下:
3.纳税人或者其供货企业自产、购进业务为虚假的。
4.纳税人提供伪造、虚假的备案单证或者收汇材料的出口业务。
5.纳税人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者内容不实的出口业务。
8.纳税人跨境销售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第3目所列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但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取得收入的。
9.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等被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出口业务。
11.出口业务属于购进后直接出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购进凭证之一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除外。
同时,《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将以上规定细化为:
纳税人的出口业务,税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购进凭证为虚开或者伪造。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符。
(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四)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八)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
(九)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
(十)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五、出口服务征税申报
根据11号公告第九条第(一)款第4目,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
11号公告第九条第(一)款第4目第(7)细目规定,纳税人发生本项第4目第(1)至(6)点所述视同向境内销售情形的,应当于36个月期满次日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其中,属于内销免税的,仍可按照规定适用免税政策。该规定针对上文出口征税情形中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不仅明确了出口服务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期限,而且明确了可以适用境内服务的免税政策。基于特殊规定优先的原则,以上情形下应适用这些规定。
但是关于上文中第一种和第四种情形,11号公告以及相关文件则没有专门规定。如果发生这两种情形,应为按照一般规则,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的征期内申报。关于内销免税等政策的适用问题,11号公告第七条引言明确:
下列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照以下规定及视同向境内销售的其他规定〔不包括增值税内销免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在申报程序方面,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全部放弃退(免)税并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业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全部放弃免征增值税并选择缴纳增值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业务放弃免税声明》。提供相关声明后即可正常进行纳税申报。
在征税计算方面,11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项税额=销售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同时相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这一点与货物出口征税的规定相同。请参考《增值税法》重塑出口退税(九)- 出口征税。
注:
[1] 见于11号公告第六条第一款第2目第(18)细目。条文中虽然没有明确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税目,但是根据法理来判断,系指零税率范围内服务。
来源:税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