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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号 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的公告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18-04-24 13:34:42  

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号     2018-02-24

 

  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有关要求,现就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的有关办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后,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情形、金额等仍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3号公告执行。

 

  二、企业办理担保业务可采用保证金或保函等形式。对于同一笔业务应采用同一种形式提供担保。

 

  三、以保函形式办理担保业务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正本,海关向企业制发收据。保函担保期限应为手册有效期满后80天。

 

  四、以保证金形式办理担保业务时,企业应按海关开具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以人民币缴纳保证金,将应征保证金款项交至海关指定的代保管款账户。资金到账后海关向企业开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

 

  五、因手册变更导致担保金额增加或担保期限延长的,由海关依法为企业办理担保内容变更手续。

 

  六、手册核销结案后,企业可向海关办理担保退还手续。担保形式为保函的,企业应凭保函收据到海关办理保函退还手续。担保形式为保证金的,企业应凭《海关交(付)款通知书》编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退款联)以及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合法收据,到海关财务部门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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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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