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 学术研究 > 律师视角

【律师视点】中美贸易战 ——中国对美加征关税清单商品排除申请程序

信息来源:  文章编辑:wangjinglin  发布时间:2019-05-22 16:28:52  


一、中国对美加征关税应对美国301措施案件简介

 

自2017年8月美国启动对中国的“301调查”,并公布对中国进口商品的三轮征税商品清单后,中国政府同步启动对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2019年5月9日美国政府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升到25%。2019年5月13日,中国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6月1日0时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

 

二、中国对美加征关税清单商品排除规则

 

2019年5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我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可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采取暂不加征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等排除措施。

 

(一)可申请排除的范围

 

1. 第一批加征关税的商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税委会2018年第5号公告及2018年第7号公告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一》和《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中列出的商品。

 

清单一: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806/20180616015345014.pdf

 

清单二: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808/20180808201049842.pdf

 

2.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商品

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中部分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公告的税率实施。即:对附件3所列2493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4所列1078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0%的关税;对附件5所列974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6所列595个税目商品,仍实施加征5%的关税。 

 

对美实施加征 25%关税商品清单: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5/P020190513719203602248.pdf

 

对美实施加征 20%关税商品清单: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5/P020190513719204287788.pdf

 

对美实施加征 10%关税商品清单: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5/P020190513719204715521.pdf 

 

对美实施加征 5%关税商品清单: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5/P020190513719205123756.pdf

 

(二)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鼓励行业协(商)会代表其会员提出申请。

 

(三)申请时间和方式

 

第一批加征关税的商品的申请期间为:2019年6月3日 至 2019年7月5日;

 

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商品的申请期间为:2019年9月2日 至 2019年10月18日。

 

申请主体应通过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http://gszx.mof.gov.cn按要求填报并提交排除申请。 

 

三、申请填报要求

 

(一)填报原则

 

1.禁止重复填报

申请排除一个税则税目(8 位,下同)商品填报一份表格。申请排除多个税则税目商品的,每个税则税目商品分别填报一份表格。同一个税则税目商品,企业已经向行业协(商) 会提交信息,且已由行业协(商)会汇总填报的,企业不能重复填报。

 

2.完整填报

申请主体应根据上述网址关于排除申请的具体说明和要求,完整填报排除申请信息,并应以事实和数据说明申请理由。

 

3.填报信息真实

申请主体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核查发现填报虚假信息的,对相关申请主体所填报排除申请将不予考虑。

 

(二)申请理由

 

申请主体应说明以下三方面申请理由:

1.寻求商品替代来源面临的困难;

 

2.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害;

 

3.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包括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或带来严重社会后果。

 

注意: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申请主体填报信息仅限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使用,未经申请主体同意不会向第三方公开,但应政府要求、法律政策需要等原因除外。

 

四、排除清单的公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相关专家、协会、部门的意见,并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单。

 

(一)对排除清单内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 301 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二)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 6 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主要有两种情形:

1.排除清单按税则税目进行排除的;

 

2.排除清单所列商品为税则税目中的一部分,且海关有条件退税的,如在税则税目基础上,海关有附加编码。

 

(三)对排除清单公布前已经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

作者:刘馨泽、李华端、蒋晓旭


推荐律师
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
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4879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4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