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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行政和解金之二:各方当事人的税务处理

信息来源: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20-02-18 10:39:56  

行政和解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一直没有明确。

201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财税(2016)100号文件,明确了行政和解金各方当事人的税务处理。

首先来看下行政相对人的税务处理。

行政相对人缴纳行政和解金,是因为违法。因此,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再来看下投保基金公司的税务处理。

行政和解金对于投保基金公司而言,属于代收备付性质,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所谓代收备付,是因为行政和解金在补偿适格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不会返还给行政相对人,而是要上缴国库。

对于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属于其他收入,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原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期货领域有关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三、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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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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