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在合作方项目中,盈余资金分配是项目运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最近涉及好几个项目的营运资金分配,结合自己的思考,凝练如下几个要点:
1、分配的角度
对于项目盈余资金的分配,分为两块——归还股东借款、以及预分配利润。在合作协议中,对于盈余资金分配上一般都有相关的条款。
2、归还股东借款
合作项目操盘方一般需要做到应分尽分(大部分合作项目的资金是归集不到集团资金池的),对于归还股东借款上,有两个注意点,①在就是要盘点未来几个月的现金流,②保证分配后不需要股东再进行反投。
同时对于项目的实际操盘团队,如果股东计息的话,尽早分配是可以减少账面的财务费用,体现的操盘项目的账面报表更好看,也可以减少资本弱化带来的税收风险。
3、预分配利润
核心要把握就是合作方是否具有反投能力,以及反投是否有经过多方股东认可。对于合作项目,资金一般是不能允许操盘方归集至集团使用的。在资金的价值和投资风险中,要进行权衡。
可以分多少:一般按照账面利润(含操盘费),签约利润(按照签约面积计算的利润),现有资金(要考虑未来几月的现金流量),三者孰低。
同时兼顾考虑到,①剩余货值的估计(特别是重难点库存的估值,如商铺、车位),②未支付的费用情况(税费、工程款是否估足),未归还的融资情况等,③是否存在相同合作方投资多个项目,项目风险是否需由其他项目的收益进行风险补偿(也就是说,当合作方无法反投时,由其他项目公司的收益进行反投),④合作方的整体合作情况,是否及时等比例投入,是否当需要反投时有能力投入。
通过以上的考虑,综合把控是否可以预分配利润,是否可以超分配利润,平衡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项目的风险。
不对之处,敬请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