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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0年3月热点问题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zhengxueyu  发布时间:2020-04-16 15:39:07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0年3月热点问题

增值税

  1、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问: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之后,不含税销售额应该如何换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所得税类

  1、问: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怎么预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类

  1、问: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哪些种类?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2、问:ETC预付费客户和后付费客户取得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ETC后付费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3、问:我公司按照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后,应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4、问:小规模纳税人公司享受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增值税减征优惠政策,增值税申报表应该怎么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5、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的业务当时已经开了发票,现在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该如何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6、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该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的哪个栏次?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7、受疫情影响,2019年度的代扣代缴手续费退申报期限是否会延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系统运行类

  1、问: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享受疫情防控相关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增值税相关免税性质及代码如下:0001120602|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0001120603|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0001120604|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0001120605|疫情防控期间,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0001120606|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相关免税性质及代码如下:000212060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消费税。

  2、问:纳税人符合提交加计抵减声明的条件,通过电子税务局【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模块新增声明时却提示“数据校验错误:没有开业设立登记日期”,请问是什么原因,要如何处理?

  答:该问题可从以下两方面排查处理:

  (1)核实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开业设立登记日期”是否为空,如果为空,则需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内据实补充完整后才可提交。

  (2)核实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生产经营期限止”是否早于当前日期,即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限是否已到期,如果已到期,则需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内据实修改延长后才可提交。

  3、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上,综合所得、分类所得需要填报好后一起申报并且缴款吗?

  答:不需要。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是不同的项目,如果涉及这两种类型的报表,是需要分开填写分开发送申报,没有先后顺序的要求,扣款也是分开操作。

  4、问: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生产经营模块,下载生产经营所得核定信息提示:没有返回税费种认定信息。出现此提示的话,一般由于税务局登记的税费种项目不正确或者不全面导致的,需要向主管局核实确认哪些信息呢?

  答:(1)认定时间:必须是当前税款所属期或以前月份;

  (2)征收代理方式:必须是“自行申报”;

  (3)征收项目:个人所得税;

  (4)征收品目:经营所得;

  (5)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跟单位所在机关一致。

  5、问: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生产经营模块的预缴纳税申报里面,“启动更正”是灰色的不能点击,一般是因为申报状态是“待申报”或者“待反馈”,分别要怎么处理呢?

  答:(1)显示“待申报”,说明在本台电脑上还没有申报,可直接填写正确的数据后申报即可;

  如果在其他电脑上申报过,需要打开原来申报的电脑启动更正;

  (2)显示“待反馈”,点击左侧“网上申报”→→获取反馈,显示申报成功后,再打开“预缴纳税申报”启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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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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